按实际情况,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的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按实际情况,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的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抚养权案件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判决书的,另一方不需要向法院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按规定,女方不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比如不哺乳孩子,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实法随母方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女方想要孩子的要从以下因素把握:
1、两人的生育能力
比如,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即可以被优先考虑。
2、两人的经济收入
若是女方的收入高于男方,那么将更满足孩子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
3、两人的文化水平
如果女方的文化水平高于男方,可能会直接影响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
4、两人的工作性质
比如,女方的工作是公务员性质,因为较为稳定,所以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障孩子的物质生活条件。
5、两人的生活习惯
比如,女方的工作不上夜班,更有时间陪护孩子,具有一定的优势。
6、孩子的生活环境
这个就看男女双方的居住环境,周边的基础设施更全面的,将更有利于孩子。
7、两人的父母意愿
比如,双方离婚后,女方父母愿意在女儿没空的时候照看孩子。
人民法院对抚养权案件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判决书的,另一方不需要向法院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按规定,女方不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比如不哺乳孩子,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实法随母方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女方想要孩子的要从以下因素把握:
1、两人的生育能力
比如,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即可以被优先考虑。
2、两人的经济收入
若是女方的收入高于男方,那么将更满足孩子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
3、两人的文化水平
如果女方的文化水平高于男方,可能会直接影响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
4、两人的工作性质
比如,女方的工作是公务员性质,因为较为稳定,所以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障孩子的物质生活条件。
5、两人的生活习惯
比如,女方的工作不上夜班,更有时间陪护孩子,具有一定的优势。
6、孩子的生活环境
这个就看男女双方的居住环境,周边的基础设施更全面的,将更有利于孩子。
7、两人的父母意愿
比如,双方离婚后,女方父母愿意在女儿没空的时候照看孩子。
你可以到法院执行庭去,申请强制执行。 你联系不上她,你也不能到法院起诉也不好申请法院执行,你只有想办法跟她联系上,在商谈看望小孩的事宜。 如果你起诉要求探视孩子的权利胜算大一些,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胜算就不好说了。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