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租房时签约的合同规定。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租客在租房期间房屋内的设备损坏了,应该是房东负责维修,还是租客自行承担应该按照当时租房时签约的合同规定。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请问租客在租房期间 房屋内的设备损坏了,应该是房东负责维修,还是租客自行承担呢?
设备损坏租客没有必要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房屋在出租时设备已经存在并口头约定可以使用,有代为保管的义务。这需要与房东写明,设备的维修、折旧由房东承担,设备运行的费用和对由你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你来承担,依你的角度考虑,万一房东把一台本来就坏的冰箱让你使用,再让你维修这公平吗?
比如冰箱不制冷了。。 电表在运转,但显示数字一直没有变(老式电表)。
冰箱,电视,洗衣机等这些电器大都有保修期的产品,在使用中会有一些折旧和费用,费用的分担这里不再说明。有一点,因你的原因造成的电器损坏或部分功能丧失,比如砸坏,损坏,外壳破损等 你有承担维修和保管的义务,并按法定的折旧赔偿。
电表不走这与你无关,是房东的责任,你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在实际当中不可能这样,或多或少会出些费用。当发现这种情况你有义务通知房东要求对电表的完好性做出更换或修理。
有些法律规定的东西并不在人情当中,所以细节问题最好规定得详细些,以免发生不愉快的纠纷,毕竟这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
不是人为的破坏,属老化等原因引起毛病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的,除特殊租房合同有备注的
《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13 条第一款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民法典》第713 条第二款规定:“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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