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准生证如何办理?

2025-04-05 05: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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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在乌鲁木齐刚刚办完准生证,我的户口不在本市,老公的户口在本市,我们小区在儿童村附近,归西山片区管,我是到我们居住的小区所在的社区领取准生证的通知书然后在西山街道办事处领的准生证,手续很简单。到社区领取通知书的时候需要带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一方是再婚的话需要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以上所有证件还需复印一份带上。社区领到通知书以后带上你的通知书和刚才我说的所有证件再多带两张你们结婚证上的照片,要一模一样的。跟你爱人一起到街道办理准生证,办准生证必须夫妻双方一起去。如果你居住地归大的街道办事处管或者社区管理得话,准备好上述材料可以直接领取准生证。领完准生证就可以当时把你的生育险激活,激活后一周就可以产检使用了。激活生育险需要带医保卡医保卡扣款银行的存钱小票(必须是柜台上存钱给的那张),医保卡扣款银行卡,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上所有材料还是要复印一份。这些材料交给社区的就可以激活生育险了,领到准生证以后也可以再社区领取母子保健卡,需要带医院的检查单子和病历。生孩子之前所以准备的东西就准备齐了,有点繁琐,但是材料准备好了会很快,祝您和宝宝健康~

回答2:

  现在不叫准生证,叫生育服务证了。

  乌鲁木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生育权利,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办法(试行)》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及时将《生育服务证》发放给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向其提供方便满意的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发放对象和程序
  第四条 女方户籍在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要求生育的家庭,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需要提交下列证明:(1)由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为夫妇双方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2)双方《身份证》;(3)双方《户口簿》;(4)夫妻合影照片2张;(5)其它有关证明。
  第五条《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
  女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家庭,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各自向单位、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口头申请,单位或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根据生育政策如实填写《婚育状况证明》。凭男女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再婚未生育子女者凭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计生办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二)《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
  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由双方向各自单位或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单位或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对符合政策要求生育者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并逐级上报至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填写《二(三)孩生育服务证》下发至育龄夫妻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三)《特批生育服务证》发放程序
  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团公伤残人员;
  (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双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土的独生子女的;
  (6)经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需向各自单位或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以下符合《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有关证明;(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及相关证明材料;(2)依法收养子女证明;(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5)烈士独生子女证明;(6)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7)《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8)属丧偶者应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单位或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为符合政策的育龄夫妻出具《婚育状况证明》,逐级上报至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特批生育服务证》发放至育龄夫妻手中。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曰内作出决定,并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跨省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第六条 跨省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建档和立案工作,并向申请人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女方国婚姻事实迁人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亲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回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三)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办理了《住房产权登记证》或按揭购房合同,并在此居住半年以上的。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于跨省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夫妇,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一方户籍在乌市要提供《户口薄》;(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再婚未育家庭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户籍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4)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见附表);(5)夫妻双方无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承诺书》(见附件);(6)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交《住房产权登记证》或按揭、购房合同;(7)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第八条 跨省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中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况的,由夫妻双方各自向单位、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或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根据生育政策如实填写《婚育状况证明》,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户籍地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凭男女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无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承诺书、《婚育状况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女方单位或现住地所在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街道(乡、镇)计生办对符合政策且手续完备的申请家庭进行严格审核,报区(县)计生委审批后,由区(县)计生委下发《符合生育政策生育通知书》,待女方怀孕三个月后到原申办机关换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情况的,参照第一款情况办理,但需提交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情况的,参照第一款情况办理,但需提交已办理的《住房产权登记证》或按揭购房合同并在此居住半年以上的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跨省流动人口夫妻生育二(三)孩或特批生育的,一律由女方户口原籍办理。
  第四章 特殊人群《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第九条 户口在我市,在外地从业或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其从业或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在我市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由本地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由从业或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由外省迁人我市,符合生育政策且手续完备者,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审批后,换发 我市《生育服务证》,疆内或兵团持全疆统一《生育服务证》迁人我市或随父落户者,符合生育政策且手续完备的,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方可予以落户,并做出生统计。
  第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女军人,符合生育政策的,由部队计生办先发放《准生证》后,再到部队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办换发《生育服务证》。随军女家属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发放《生育服务证》,部队应为男方开具《准生证》或(婚育状况证明》,并为辖区居(村)委会进行随访和出生统计提供便利。
  第五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生育服务证》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生育服务证》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街道(乡、镇)计生办具体发放。《生育服务证》须加盖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和街道(乡、镇)计生办钢印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特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要坚持“政务公开”和“居务公开”的原则,实行生育对象名单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生育服务证》的,未生育的夫妇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给予补发;已生育的夫妇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逐级上报至市人口和计生委,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女方单位或现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将《生育服务证》收回。
  第十六条 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督促育龄夫妻在婴儿出生15日内到女方单位或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出生登记。育龄夫妻应及时持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盖有钢印的《生育服务证》到当地公安户籍部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生育服务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违者依照《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和买卖《生育服务证》,由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服务证》,对出具证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工作人员故意刁难不发放《生育服务证》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妻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回答3:

我也是乌鲁木齐本市的 但是我也是空挂户但我办不了准生证 我已经生了儿子快2岁了也没有户口 只有出生证明 我怎么办 心里很难受 心情不好 我真的办不了准生证 和户口么 我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