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材料供应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发票是以建设单位为抬头的,施工单位据此列支成本在法律上存在瑕疵。——此观点我非常同意。现在的税务局,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有些行为已经与税法相悖了。唉
其次,“甲供材料”施工单位列为成本后,将产生对应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支付。——这个可以用开出的收入票来抵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再有,施工单位以全额发票列为收入后,将产生“甲供材料”对应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收取。——不可能的。这个可以提用施工单位开的票来抵
借:工程施工
贷:应收账款
现在的税务局,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有些行为已经与税法相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