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即使厂房建成后未使用的,也应根据上述文件内容规定时间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