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钱某与其同村的几个人一起来北京打工,在一个建筑工地干活。到了麦忙的时节,几个人便要求老板给他们结账回家帮忙,但是工地老板却以工期太紧为由,不同意他们回家,并拒绝给他们结工资。于是,钱某等人便将老板告上法庭,请求老板尽快付清他们的工资。可是钱某等人家中急着用钱,打官司又要花很长的时间,他们听别人说,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那么,钱某等人能否申请先予执行呢?律师点评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但是并不是说只要是以上几类案件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还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老板确实欠钱某等几人工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况且钱某等人家中正急着用钱,所以,他们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特别提醒
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对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一般案情较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劳动报酬对劳动者维持正常生活至关重要的,法院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