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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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想与对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尽量收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据: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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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依照中华民国人民的婚姻法第29条规定,第三个40和有关法律,法规,从有利于孩子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保护孩子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提高能力和饲养条件,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小于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他们的母亲身边生活,母亲的身边,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活他们的父亲的身边:(1)持续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儿童应该不成为他们的共同生活;(2)提高的条件是不的义务,以支持的家长要求孩子与生活;(3)对任何其他原因,孩子们的确不能成为母亲的身边的生活。
2,2岁以下的儿童,父母的同意,他们的父亲的身边生活,并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可以被允许的。
3,两个多岁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的身边与他们的生活,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优先主题:(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能力丧失生育能力(2)儿童的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他们的孩子的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4)儿童与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儿童良好的增长,与其他持久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不利于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不应该与他们的孩子的生活。
4,养育孩子的父亲和母亲身边的是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都要求自己的子女和他一起住,但孩子独自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多年,和祖父母的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为子女与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的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满10岁或以上的争议,应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如果你想对孩子的监护权相互竞争,试图收集的证据有以下两个方面:1。证明能够提高孩子的证据证明,当地的经济是在良好的条件,应当被提交的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或提交的居住条件的证据证明,这样的证据是有利的法院的决定,你可以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环境; 1)即使取证夫妇的基本条件,如工资的基本条件。证据证明是有益的儿童,因为他们的成长,受教育程度和其他不重大,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区别。例如,党的思想素质,特别是在争取子女抚养权的重要,因为直接提高党的思想素质,将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在这方面获得的证据,是更重要的。 2)父母双方取证快节奏的城市生活的基本条件,很多时候,真正的儿童往往配偶,特别是对学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对孩子的以前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与孩子的长期的建议和身体状况,往往也影响子女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儿童生活环境的取证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离婚,但党远离学校或宿舍成熟,入学的儿童,生活的最佳利益,当然,会增加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因此,经法医鉴定这方面的工作是必要的。
按婚姻法规定,二周岁内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二周岁以上会判给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一方。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