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问题中描述的情况符合规定,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