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和人合伙经营小超市,是以入股的方式进行的,现有,你可以撤出股份。
对于你们在合同中约定的共同经营,共同拥有的约定,可以认定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如果你二月二十号后,就没有去店里,你应该属于违约,但她不给你保管银行卡,属于过错在先,你可以以此为借口反驳。
对于给过你的18000元转让费,属于你的资,如果你撤股,双方可以核对店中财产,如果没有亏损,该18000元应退还你。
对于你们以股份形式经营,可以认定两部分,一部分是资金分红,另一部分就是开支(包括工资)。
现在,你们双方进行 核对店中财产,除了你们的投资,如果有赢利,按出勤天数先支付你们双方包括服务员的工资,然后再进行决算,如果没有赢利,或者出现亏损,就从你们的股份中扣除。
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撤股应该是把你的出资全部返还,期间如果有利润也应该给你。不过既然生意很一般,估计没多少利润。如果对方肯把你的出资(包括转让费之类的)退还,你就撤吧。这种事情到了法院一般也是先调解,不会直接打官司的。结果基本上就是各让一步。更具体的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吧。
郭敦顒回答:
“生意好做,伙计难当”,好合好散吧,看来她不是你需要的合伙人。至于18000的转让费的分配问题还是你们协商解决为好。
可以的,这个需要和她慢慢沟通,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后期和她的电话录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