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共同纲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 策和战争政策,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这些特点从政治、国家性质、领导层、权力机关、人民权利、经济、外交等方面的阐述,实质上就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精髓,因此,此法被称作临时宪法并不为过,合乎实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