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提出的辞职,单位的确可以不批准,个人仍可以于6个月后,再次提出辞职,此时,无需单位批准,且单位有协助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
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规定:
第五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提出的辞职,单位的确可以不批准,个人仍可以于6个月后,再次提出辞职,此时,无需单位批准,且单位有协助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
第五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提出的辞职,单位的确可以不批准。
但是,个人仍可以于6个月后,再次提出辞职,此时,无需单位批准,且单位有协助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
等于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跟离婚案件的处理有点类似,都有6个月的“冷静期”,如果单位不同意的,只能6个月后再提出。
【法律依据】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
五、解聘辞聘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你是考到另一个事业单位,所以现在的事业单位当然不愿意啊,现在的单位会想,难道我这边的条件不如别的事业单位吗?正常情况下,你要是考取公务员的,那一般是可以走人的。但现在是已经录取了你,所以根据正常的程序,你要过试用期。不过,在试用期中,还没正式签合同的话,还是有可能放弃,就是让人家不录取你。说实在,说到底,你只要搞定现在单位的领导,领导点头了,就都没问题,想想办法,看看如何意思意思领导!
“对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提出的辞职,单位的确可以不批准,个人仍可以于6个月后,再次提出辞职,此时,无需单位批准,且单位有协助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 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规定: 第五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