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买卖属于金融商品范围的银行理财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