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企业单位工作了7年多了,现在想不干了,如果是你本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方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如果采用第36条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得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如果有劳动合同,和同不到期辞职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给你的报酬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你有权要求其补足,欠缴社会保险费你有权要求补交;不签劳动合同单位发双倍工资是从08年开始,而且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少按最低工资的两倍支付;你可以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补足工资至最低工资标准、双倍发放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建议你去找一些 工会趋闻问..
翻翻<合同法>,不然我也是给你粘贴过来让你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