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不同。
投毒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权。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
2、客观方面不同。
投毒罪表现为实施了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故意杀人罪则表现为实施了以特定的人为目标,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杀人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
投毒罪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如果行为人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投毒,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毒罪。是投毒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1、纠正:现在刑法已没有投毒罪,现对应的罪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投毒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所侵害的客体是否是特定的。如投毒行为危害的客体(人),是不确定的,可能会造成A死亡,也可能会害到B。而故意杀人行为危害对象是一定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是有目标的。
补充说明: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本区别: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主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没有明显的区别
投毒罪与以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投毒,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毒罪。是投毒罪的危害性比较大
故意杀人罪指向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权,特定的一人和多个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存在仅仅侵犯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权这一说;投毒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把握这一点基本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