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此,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理完毕并宣判,至长时间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时间为准。至于多久时间开庭,则由承办法院根据案件实践情况具体安排,只要没有超过审限,均是合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