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明怎么样才可以开出租车?

2024-11-20 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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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计程车和供出租的城市小公共汽车。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审批。

第五条 昆明市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容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容局所属的城市市容运交通管理处具体负责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其他各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容局的监督指导。

公安、规划、工商、物价、旅游、交通、税务,市政公用、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局管理客运出租汽车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容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自然灾害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以调动出租汽车,满足城市客运急需;

(三)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资质审查标准;

(四)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和教育;

(五)按照城市规划与市公安、市规划、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及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

(六)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

(七)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

(八)对营运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经营条件并有偿取得经营权。

经营权出让价格采取公开竞拍方式确定。经营权的出让收入只能用于城市交通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需转让经营权的,应当到市容局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转让。

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和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必要措施;

(三)有票据、安技、调度、驾驶员、售票员、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在二年以上并安全行车二万公里以上,女五十五周岁,男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蓝印户口;

(四)经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培训合格。

第十条 符合经营条件,应当向市容局申请核发车辆营运许可凭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并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

第十一条 市容局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营运资质和驾驶员的服务资格进行审验,审验合格方可继续营运。

回答2:

要先去考开出租车的资格证,c1以上(包括C1证)驾驶证,
还要2-3年的驾驶年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要是自己干的话,还应该满足《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因为各地有权制定各自的相关规定,所以具体实施时,各地规定不太一样。
例如:哈尔滨: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历2年以上,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经培训考核合格。”

又例如: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
(二)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解除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具体到楼主的情况,和当地的规定有关,楼主可以咨询当地出租车管理局或交管局。

补充答案:
四川省执行的是上述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但四川的各地(市)却有自己的相关规定。楼主在四川什么地方呀?不知楼主在四川什么地方,无法具体回答,下面仅举几例:

1、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有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
(三)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
(六)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培训结业证。”

2、泸州市:
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与出租汽车要求相符合的驾驶证,驾龄须两年以上,安全行驶5万公里;
三、经出租汽车行业岗位培训考试合格。”

3、自贡市:
自贡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自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具备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记录相符的驾驶证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回答3:

第五章 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持证上岗。对不出示全省统一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容局及其客运管理人员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管理时应当做到: (一)对申办营运许可凭证、服务资格证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告知申办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履行客运管理职责,文明执法、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三)不得违反规定罚款、收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容局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时应认真登记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和要求,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书面通知被投诉者; (二)被投诉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容局提出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三十一条 乘客与客运服务驾驶、售票人员对收费和客运服务事宜发生争议时,由市容局协调处理,乘租客运出租汽车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对计价器有异议的投诉,由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处理。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或未办理客运许可证手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以及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先将其车辆停存到指定地点,出具停存证明,处以5000元至lOOOO元的罚款。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后,退还车辆。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营运许可凭证和服务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的,或未参加年度审验及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营运活动时,责令改正,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0至15天。 违反第十六条第(八)和(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容局配合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之一,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规定之一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参加培训学习5至10天;再次违反的,取消其客运服务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第三十五条 乘客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许可凭证和服务资格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将出租汽车客运场站改作他用的、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个人罚款超过1000元,以及对驾驶员取消服务资格证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 客运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第三十条第(一)、(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计程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小轿车;城市小公共汽车是指属于城市公共交通范围的十二座以上二十座以下的定点、定线营运的客车。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城管局网 http://kmscg.gov.cn/ReadNews.asp?NewsID=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