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C、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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