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并且还会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是两种不能同时主张的。
本条是关于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而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除债务本金之处的一定费用;延迟履行金指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除原债务以外的款项,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和对义务惩罚的双重功能。
本条对于金钱债务的利息明确规定为加倍支付;对于非金钱债权的延迟履行金的标准、数额未作具体规定,由执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文书”。
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内。由于你院请示中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已于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有什么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判决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可同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制执行就是代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存在强制执行还不履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王京鑫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王京鑫利用他人名义隐匿工资等劳动收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构成刑事犯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原告于某与被告王京鑫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做出(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京鑫赔偿原告于某经济损失299103.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王京鑫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京鑫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但王京鑫一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王京鑫事故前后一直在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精修车间工作,有固定收入。判决后,被执行人王京鑫为隐藏财产,使用其连襟王某某的名字在青岛农商银行马戈庄支行办理银行卡,领取其工资及奖金共计106522元,隐匿不报,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另经查明,判决生效后王京鑫将其中64753元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2016年3月29日王京鑫被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也不缴纳罚款。
鉴于上述情节,平度市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6年4月27日王京鑫被刑事拘留,次日王京鑫的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于某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于某自愿放弃余款并表示谅解。
2016年5月4日王京鑫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王京鑫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协助王京鑫隐匿财产的案外人王某某被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民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明确的:可以。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首先看生效法律文书如何判、裁的,如果判、裁明确的依判、裁执行。如果判、裁没有明确的,就比较复杂了。第一种,法律文书只支持本金未支持利息的:应该是在指定履行期间过期后的期间就应开始计算支付利息。第二种,是强制执行裁定书是如何要求的。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当事人只能要求执行法官再次下达强制执行裁定书,在裁定书中写明延迟履行的后果,追加利息或罚息。综上,说明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审判法官的判决不严谨,留下漏洞。执行法官下裁定有漏洞所致。这种状况在早几年司法实践中不少,但近些年己很少见了。近些年的判决已多将限定最后履行债务的期限,不履行的后果,以至罚则判得清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