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能够刑事拘捕。对于被拘捕的人,应当在拘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询问、代理申述、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能够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准许逮捕或者不准许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准许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寓居要求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寓居。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限不得超出二个月。案情复杂、时限期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准许延长一个月。
如果隶属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窜逃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牵涉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准许或决定,还能够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经省级检察院准许或决定,还能够再延长2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再次计量侦查羁押时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并且写出诉讼意见书,连同案卷手续、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是公安局管辖的案件,他们就会不闻不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立案后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侦查,侦查机关确认案件后,开始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寻找犯罪嫌疑人,二是收集一些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现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及所有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且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3、在审判阶段,法院受理审查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一般都会进行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第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或者检察院不上诉、抗诉的,判决生效,十日后交付执行。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上诉。
4、实施,已经生效的判决,由执行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立案后会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来判断是触犯了何种刑法?再取证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判决。这是正常的司法程序。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