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2024-11-17 11: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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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的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用人单位应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伤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初诊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四)属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属上下班途中的,应提交受伤职工现居住地址的证明;  (七)劳动合同或其它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十)单位派员办理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单位出具的委托函或介绍信,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领取工伤认定结果时,应携伤者前来;或者出具伤者签名的委托书。  (注:自交齐以上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领取《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介绍信》、《委托书》;  (三)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委托书》到原治疗医院填写伤病情及医疗经过,并由治疗期间的主治医生签字、医院医务科盖章;  (四)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介绍信》到指定医院工伤职工对伤病情定性定量意见、并由医师签字、医院医务科盖章;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加意见并盖章;  (六)把填写好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病历及诊断证明,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由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重新检查后再作出鉴定意见;  (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六十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四、注意事项:  1、教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含自己摔伤等个人造成的伤害),应立即报交警备案,凭报案回执才可申请工伤认定。  2、需要住院治疗的职工凭本人医保IC卡、身份证到医院出入院处办理入院登记,干部身份的还须出示公务员医疗补助卡。  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由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住院(门诊)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及填写的《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表》到市社保局医保科办理。  单位申请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如果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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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办事程序为例)1、申报A、单位申报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B、员工或亲属申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2、受理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3、调查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如有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4、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销)。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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