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亲戚最早的那份租赁合同,就是一开始03年签的有没有和他们约定有关优先租赁为内容的条款?如果有你可以以优先租赁权这样告他们,他们有责任。如果没有法官说你没优先权那是对的,承租人的优先权在于购买租赁物,租期内承租合同的继承上,至于续租的优先权没听过,但是如果当地交易习惯有,法官应该参考。
你看一下合同法61的规定,在内容上有个“等”字,那就是说是否有优先权的条款也在考虑范围内,在最后交易习惯也可作为确定依据,你们当地是否有这习惯可以争一争。赶脚对你来说意义也不大。要不再去和原告商量下吧,做个调解算了,或者看你律师有啥专业建议没有。
你方申请追加房屋产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必须的,因为案件处理结果对他有利害关系;
同时你方就原告的起诉,可以反诉或申请,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人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你方与房屋产权人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你方有权另案起诉要求产权人保障你方的优先租赁权。
根据叙述的情形分析,基本可以确定,如果原、被告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法院判决你家败诉的可能性大些。
首先,你家和你家亲戚均没有与供销社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也没有关于租期或承租人权利的记载。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你家所主张的优先承租权。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供销社只有提前一个“合理期限”通知你家,则其可以解除与你家所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另行与他人订立新的租赁合同。
鉴于上述事实,如果原告同意将房产转租给你家,且租金适当,供销社书面同意的话,你家与原告订立转租合同也算是一条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