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不一样待遇也不同的,全国的情况不一样,尽管全国的特级教师津贴规定没有改,但是一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提高了当地特级教师的待遇。
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定,特级教师除享受每人每月80元的津贴外,每月增加在职特级教师岗位津贴300元;浙江宁波在80元国家津贴的基础上外加800元;河北邯郸市把特级教师津贴提高至每月600元;天津东丽区提高至每月800元奖;湖北洪山区提高至每月1000元。
这些地方的特级教师是十分令人羡慕的。但是,这只是部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行为,全国大多数地区还在执行国家12年前规定的每月80元的标准,在执行中等待国家提高标准。
比如2004年广东省人事厅在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在教师待遇普遍提高的情况下,确需相应调整特级教师的津贴标准,但由于思想保守,至今还在等待国家提高标准。
第一,特级教师制度是1978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意见建立的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到尊重教师的劳动时明确指出“要采取适当措施,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
第二,在会议召开之前,小平同志已经把景山学校当作试点,把学校挑选申报的三位老师亲自定为特级教师,这是全国第一次任命、也是最早的特级教师。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讲话,1978年10月,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12月7日下达通知,在全国开始了评选特级教师工作。
第三,文件规定:“评选特级教师应坚持从严掌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慎重地进行评选。各地和学校有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就评选,否则就不评选。
第四,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评选面暂定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其他地方应低于这个比例。”“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工资改革没有实行以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二十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三十元”。
第五,1993年6月,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小平同志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讲话精神,将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级教师条件,增加了评选数量,提高了特级教师津贴,改为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近13年来,全社会的工资和教师的工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80元的特级教师津贴却一直没有改变。80元津贴已经由原来的教师工资的1/3左右变成了1/30左右,在一些发达地区只占教师工资的1/60左右,所以许多人称“特级教师掉价了”,特级教师已经不再那么受人羡慕和追捧。
每月300元补贴,可以维持到退休以后。另外申报正高职时,只要有国家级文章多篇和国家级课题主持或参与,并仍在教学工作岗位上,是学科带头人,那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正高级职称。
特级教师的后你领的工资是你教师生涯工资总额的1/5左右。你算算有多少,悲哀
待遇也就那么回事,不过,讲课费比较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