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个写字楼3楼,合同上说建筑面积200平,但使用面积110平。对方说其它的都是公摊。他说的对吗?

2024-11-16 09: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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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建筑面积200平也好、使用面积110平也好,不是我们在这里评估的,要以房屋使用权证为准;

二、证件没有错误,即使实际米数有误,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三、如你租用面积有异议,可以生出租人提供房证;

四、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特点;

1、是担保金;

2、是惩罚金;

3、要实际交付;

4、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5;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扩展资料: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公摊范围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分摊原则

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摊建筑面积

回答2:

我租了一个写字楼3楼,合同上说建筑面积200平,但使用面积110平。对方说其它的都是公摊。他说的对吗?

回答你的提问;

一、建筑面积200平也好、使用面积110平也好,不是我们在这里评估的,要以房屋使用权证为准

二、证件没有错误,即使实际米数有误,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三、如你租用面积有异议,可以生出租人提供房证;

四、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特点;

1、是担保金;

2、是惩罚金;

3、要实际交付;

4、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5;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回答3:

如果合同没有问题就是真的,你可以要求看其写字楼购买合同或产权证上面怎么标注的,购买合同或者产权证都是房产局备案的,或者你可以去房产局查询。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回答4:

1、一般房屋公摊所占比例没有到50%
2、房屋公摊多少,可以看产权证,上面有写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两个相减就是公摊面积。使用面积没有法律定义。
3、定金交了,一般合同就签了,不然无法给2000元保障。合同没签,无法说明2000元是定金还是订金,还是其他意向金等,如果不租,建议可以此为由要求退2000元。

回答5:

租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
理由如下:
1、租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就是房屋所有者的房产证上的套型建筑面积。
2、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2.4条规定: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相应的建筑面积指的就是公摊面积:包括楼梯间、电梯间、公共走道等面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2.2条规定: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使用面积中不含公摊面积。
2、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2.3条规定: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