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两部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10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此后,再未颁布其他与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没有司法解释,“两高”不对《刑法修正案》做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是修改《刑法》的一种方式,凡是需要修改《刑法》的时候,都是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
依据《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之后,在现实司法实践工作中,就用不到《刑法修正案》了。
所以,关于贪污受贿问题,在适用《刑法》条款中,一旦遇到了相应的问题,会依据《刑法》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