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微信公众号想转载一些文章,但是不知道怎么样才不算侵权?注明来源和作者是不是就可以了?

2024-10-27 22: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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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注明了作者和出处的话一般不会造成侵权,

而且大部分公众号的文章都是转载的,很多都没有注明出处。

因为你不是用他们的文章直接赚钱,就算是告你了,你删除了就可以了,也算不上侵权。 

就算是侵权了,根据流程也是先告知你侵权了,让你表态,比如删除什么的。 所以不用担心。

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事件

事件简介

原告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被告则是微信公众账号"最潮中山"的运营方。2014年1至3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的3篇文章,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

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但被"最潮中山"转载,或稍加改动发送,注明"文章来源于《中山客》,由商房网采集"。

起诉侵权

原告商房网公司在诉状中称,该公司通过其所有的"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生活资讯、热点新闻等信息。

而被告暴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原告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

被告通过"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各种生活资讯的同时,也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被告按照在线人数或粉丝数收取客户微信推广费进行营利。

案件庭审

据原告代理律师介绍,被告之前通过短信联系,称想转载原告文章,但原告当时明确表示过拒绝,后被告仍未经同意擅自转载。

直到被起诉后,才在相关微信平台上将涉案三篇侵权文章予以删除。当天被告没有到庭,案件庭审未能进行质证、辩论和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果

2014年9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

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