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为什么?

2024-11-09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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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它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多层次的状况,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践证明,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这条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中共十七大,对基本路线做了补充;由原来的"富强、民主、文明"改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回答2: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确立的依据是:
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②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生产力状况决定的。我国生产力的现实是总体水平比较低,发展不平衡,层次比较多。与这些社会化程度差别很大的不同层次的生产力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③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缓解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各种矛盾的需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和就业压力大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难题。从我国实际出发,需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及引进外资,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
④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形成,而且还要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是在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它们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强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格局,促进了各种所有制经济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由此,才能使各种经济形式在不同层次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⑤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回答3:

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四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确定,是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强国富民的正确选择,也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总结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实践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新发展。

回答4: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哪种?

回答5: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基础是指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定阶段的经济基础。除公有制经济主体,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部分。
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相等同,没有任何理论和事实根据。在我国宪法和有关中央文献中,是将其作为内涵有别的两个概念使用的。我国宪法从1982年到2004年,始终一以贯之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显然,只有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于社会主义全部历史时期,即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与高级阶段,它是一个不断发展与成熟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具有初级阶段特点的混合经济制度。就是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主体)+私有经济制度。我国现行宪法总纲第六条,在界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后面,紧接着又界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显然,我国宪法是将两者作为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并列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