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4-11-18 09: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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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市直、清城区由原四类每月500元调整为现四类每月58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3.33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四类每小时4.8元调整为现四类每小时5.6元。二、清新县、佛冈县由原五类每月450元调整为现四类每月58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3.33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五类每小时4.3元调整为现四类每小时5.6元。三、其它县(含县级市)由原五类每月450元调整为现五类每月53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3.05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五类每小时4.3元调整为现五类每小时5.1元。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回答2:

按照最新的2011年3月1日起标准:第四类标准8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