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再成立一家贸易公司。为避免多人合作的种种不便,我拟再成立的公司仍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有人说一人不能成立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知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王东 王东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一人能否成立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其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以来,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逃避债务上的便利性,我国法律一直否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修订后,新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但为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对其作了非常严格的法律限制。 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从来信情况看,你已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能再成立第二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你在成立贸易公司过程中,可以与他人合作,合股成立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