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里对精神病人是不是不能开除公职?

2024-11-20 17: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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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精神病人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仍未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健康状况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解除或者直接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工龄,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关于精神疾病问题,要区分对待
既然这里提到公职,有必要询问下:此人是否是公务员
如果是公务员,就不是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是要参照公务员法,基于的法律不同,给出的解释也是不同的。
那么,如果非公务员
1,此人如果是先天性精神疾病,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后天性精神疾病,且有可能在工作时发病并可能影响甚至危及其他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则企业应当按照病假的规定准予病假,病假期到期仍不能治愈,无法继续胜任工作或者合同到期,企业一方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与补偿金。
如果是公务员
那么根据公务员招考条件规定,凡是有精神疾病史的人员,一律不得报考,录取公务员,本身就不存在问题。
2,如果是因工作原因,也就是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精神疾病,则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企业目前都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精神疾病人员的工作保护,如果该疾病因公患上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非因公患上,则需要对其劳动能力做鉴定,并综合考虑其发病几率及发病的危害等。

回答3:

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不能开除

回答4: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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