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全面,因而是错误的。
二、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三、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这一规定并不能直接使某个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某项具体的所有权。当事人要实际地享有所有权,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才能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符合民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三者的关系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具体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则是民事法律事实所必然导致的结果。而从根本上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客观表现。这就表明:
1.只有当民法规范把某种客观情况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时,这种客观情况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事实。例如,根据民法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应予赔偿,即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引起赔偿的法律后果。因此,这种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为(如读书、看报),则不引起任何法律后果,因而不构成民事法律事实。
2.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对各种行为评价的变化,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范围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能导致财产赔偿后果,即精神损害不能成为产生损害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但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精神损害赔偿为法律所确定,即同样的行为便成为引起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根本的条件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具有客观性,它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超市售出没有标志保质期的食品,导致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这两个法律事实,引起至少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变更。一是超市与消费者间的人身损害赔偿;二是厂家与消费者间的损害赔偿。当然,消费者只能在超市或厂家选其一家,维护其合法权益。
错误,应该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少了民事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