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遗产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与子女。因此,老人的妻子说财产与自己无关是不合法的。同时,老人将财产全部给自己的孙子,也应属于遗赠。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他的孙子是否已经成年(18岁),如成年,老人的行为就无任何问题;若未成年,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他所继承的财产就应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他父母代为保管。但这与其它子女是否承担老人的赡养费,医药费是毫无关系的。所以这个协议不合法。因为赡养自己的父母不仅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
我还要申明一点,老人讲自己的全部遗产给孙子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些财产中有一半是他妻子的。所以,要争取到利益,还应从再他妻子的那方面多努力。
当然,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取得老爷子的遗产
如若子女中有先天性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残疾,无生活收入来源,需要监护的,则父母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其继承权。
比方说,其子女中有精神病患者,有因交通事故等受重伤,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并失去生活来源的等情况,则赠与遗嘱无效。
另外,要主张遗产权利的,还是应该从其妻子的财产部分着手。
针对你描述的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继承法》 《婚姻法》 《民法通则》
尝试解答如下:
第一: 老人(夫妻双方均在世)因为重男轻女的关系,决意在生前就将所有财产过户给唯一的孙子。除了有孙子的儿子外,老人的其它子女均表示不同意,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相关的解释?
你说的很关键的就是,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过户给孙子。
这就不是继承法 调整的范围。 属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
合同法 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个人认为,如果老人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那么,是可以赠与的。
但是要区分的是,他应当取得其妻子的同意,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 其他子女不同意,并不影响 赠与合同的 效力。
第二: 如果财产被强行过户的话,是否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由于是在生前的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那么属于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其他子女没有权利干涉。自然无法通过法律撤销。 如果是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那么,其他子女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 老人的其它子女表示,财产被过户后,是否可以和有孙子的这个儿子签订一定的赡养协议,由其承担大部分及主要的赡养义务,包括老人的日常生活及居住费用,包括非重大意外或特别重大疾病情况等。
要看这个协议怎么签订了。
首先,《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个人认为,可以在 赠与协议上 约定,由受赠人履行一定的抚养义务是可以的。
但是这并不能免除 其他 子女 的赡养义务。因为赡养父母的义务
是子女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
如果协议违背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所以,如果其他子女想少尽一些赡养义务,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的
受赠人 义务中做文章。
最后:: 我朋友怕父母为此承受不平等义务或者因此生气,想找个合理的途径解决其父母对祖父母的赡养问题,改怎么办才好呢?
请问就赡养问题上,我朋友的父母应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 通过以上的描述,我已经把该事情的法律关系定性为: 赠与法律关系。 因此,你朋友的父母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一定的受赠人义务上,和其他子女一起努力协商。
我不同意楼上关于 继承以及遗嘱的 法律分析。
目前可知道,老人是在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过户。和继承有本质的区别。 这是赠与的法律关系。
老人问孩子要赡养费是对的。要分割孩子的遗产师出无名。法律的这条要修改。
老人目前的财产中有一半是老人妻子的,老人无权处分,除非得到妻子同意。
关于老人愿意把财产处分给谁,都是法律允许的,不受子女意见的影响。
老人处分财产的决定也不影响子女对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基于幼时老人对子女的抚养而来的。
对于其他子女的不赡养行为,老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尽赡养义务或者支付赡养费。
1、老年人尚在世的时候,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其对于其个人财产享有排他性的处置权,任何子女无权干涉。
2、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任何人,包括赠与给法定继承权人之外的陌生人。也可以捐赠给国家。子女无权干涉。
3、老年人尚在世,任何子女无权瓜分其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老年人尚在世,即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的财产权亦受法律保护。任何子女或其他人无权瓜分、侵占其财产。其法定监护权人,仅有权对老年人的财产进行监护,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侵害老年人权益,给老年人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在老年人的监护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具备监护资格的其他监护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权人的监护资格。并将监护权变更与愿意承担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名下。
5、老年人尚在世的时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立下遗嘱,指定其遗产继承人。只要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该遗嘱则合法有效。任何其他法定顺序继承权人无权干涉。
老年人的指定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权之外的人。
老年人的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其中包括对老年人负有扶养义务的配偶,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得因老年人将遗产指定他人继承,而拒绝履行对其的扶养和赡养义务。
6、作为老年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对老年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7条、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8条、老年人生前未理由合法有效遗嘱,在其去世后,其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先行清偿其生前所负的债务、税费等费用后,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法定程序分割。
9、分割原则,适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条、17条、18条、54条、55条、57条、71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5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4条、19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2条、13条、33条
第一,老人遗嘱
遗嘱部分,只能是老人自己的部分,其配偶称和自己无关是不对的,但是,如果其表示放弃权利,就是默许也将其财产配属于孙子。
不管怎么说,老人遗嘱的自己财产的部分,是合法,属于赠与协议(活着)或者赠与遗嘱(死后),他人是不得干预的。
若其孙子满18周岁,自行继承,未满其监护人暂为保管。
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尚未有遗嘱,则若其无遗嘱部分,则最终由其子女,父母(应该不存在了),配偶(同前)三方平分。
还有,关于老人赡养。
无论有什么协议,如果存在“XXX放弃财产,同时不赡养老人”等条款,就属于协议违法,这样的条款视为无效。如果老人起诉,对方必须支付,否则就是违法,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一般会判刑一年。另外,老人的赡养费,医疗费是所有子女均摊的
当然,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取得老爷子的遗产
如若子女中有先天性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残疾,无生活收入来源,需要监护的,则父母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其继承权。
比方说,其子女中有精神病患者,有因交通事故等受重伤,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并失去生活来源的等情况,则赠与遗嘱无效。
另外,要主张遗产权利的,还是应该从其妻子的财产部分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