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都非一次性待遇,而是长期或者持续一定时期的待遇。为了保证这些待遇水平不因物价涨幅等因素而降低,让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有必要适时进行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主要考虑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待遇调整与平均工资变化挂钩,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国家的经济水平上升后,国民收入以及分配使用到劳动者身上的工资就会相应提高,与此同时,工伤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也应相应提高。待遇调整与物价变动挂钩,是因为同一标准的待遇,在不同的物价水平下,享有的生活资料和服务是不同的,而且市场经济中的物价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非一次待遇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必须按照物价上涨的幅度,适时地予以调整。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是一项地域性较强的工作。加上职工工资增长、生活费提高、物价指数变化等不是定期的,各地调整的时间不宜固定,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调整办法,包括调整的依据、幅度、频率、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