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