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有明文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了驾驶证后,应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学习完成后,车管所应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扣十二分,应重新办理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