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精神,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已由企业先行预付产假工资的,待社保中心支付生育津贴后,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抵扣,多还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