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前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2、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13、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一审庭审
1、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7、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8、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9、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0、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基层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往往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使事故赔偿争议尽快解决,各方当事人大多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因调解书无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拒不履行调解书或对调解书反悔。在此情形下,受害方常诉至法院。但在起诉时,是提起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法律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仅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方常以协议中赔偿数额较低为由选择侵权之诉,期望达到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 笔者曾经遇到这样一起案件,赵某驾驶货车驶入逆行车道不慎将行人贺某右脚辗压,致使贺某右小腿下段残端截肢,赵某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贺某与赵某达成协议,赵某一次性赔偿贺某各项损失8.7555万元。交警部门依据协议给双方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赵某在给付贺某1.22万元后下落不明,贺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要求赵某给付下欠的7.5355万元,并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就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应当驳回贺某对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贺某与赵某之间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为赔偿合同法律关系,贺某只能请求确认双方的协议有效,要求赵某履行协议,给付下欠赔偿款。因运输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贺某无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应支持贺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赵某给付下欠的7.5355万元,并由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交警部门的调解书,侵权一方拒不履行或者反悔后,受害方可以选择以合同纠纷起诉,也可以选择依据原有的侵权法律关系提起侵权之诉。结合这一案件,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该调解并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就事故赔偿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当事人选择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该纠纷显然是一起侵权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生效后当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其次,从债的发生原因上看,因交通事故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侵权行为之债,该债属于法定之债,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和加害人的赔偿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加害人如果不履行赔偿义务时,该义务即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加害人与受害人就赔偿进行约定后,双方的合同行为使原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转化为赔偿合同法律关系,原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按赔偿合同约定的数额、期限给付,承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双方的合同行为不违反自愿原则和处分原则,为法律所允许。新的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后,原来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消灭。上例案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生效后,原来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被合同之债取代,受害方只能依据合同纠纷起诉,而不能依据原来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提起侵权之诉。因此,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赔偿协议有无效情形,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有欺诈、胁迫行为,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宣告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协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除赔偿协议。协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解除后,法律约束力消失,受害方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另一种情形是,赔偿协议对侵权赔偿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全,对没有约定的部分,受害方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如后续治疗费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没有产生,对后续治疗费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是,这种情形下应当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不知道将会产生后续治疗费为限。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