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经查: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从程序上说,只要法院判了缓刑,地方及必须得接受。所以出现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审前社会调查。地方通过调查将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给法院,法院视情况,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