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有何规定

2024-11-19 06: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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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口退税流程和申请条件: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扩展资料: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回答2: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方法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三种退(免)税方法: 1."免抵退"办法。凡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先征后退"办法。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二、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供的资料

  1.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进行纳税申报、免抵退申报的时间及应附送的资料:(1)纳税申报时间。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且财务作销后,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10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申报办理自营(委托)出口货物暂免抵税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示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2)免抵退税申报的时间。生产企业于季度终了10日内,将季度内3个月的出口及内销货物纳税申报情况汇总并补齐出口资料,按要求汇总填报《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1~4联),连同附送的资料单证装订,一并报经区县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同意报送"意见后,于季末15日内再报送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

  (3)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应附送的资料: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②《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③出口协议副本;④出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相关的原始凭证(复印件);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⑥《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⑦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⑧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⑨由各区县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免抵退税意见的本季度分月填报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第一、二联);⑩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及出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单证,应在季后3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

  2.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1.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计算公式: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计算应退税额。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或等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则: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则: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3)进项税额结转的计算: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对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应先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税,然后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按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1)征税时: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2)退税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四、生产企业应严格区别委托出口与外贸企业供货的问题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包括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委托方可以享受"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退税政策。而为外贸企业供货,生产企业则不享受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应按以下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计征增值税。1.开具《专用缴款书》的范围:(1)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2)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产品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3)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4)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货物(以进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

  2.征收率:

  (1)对于上述"1"项中第(1)、(3)、(4)款所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及第(2)款中所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用于出口的货物,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专用缴款书》。

  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其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入库。

  (3)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入库。

  3.税款的缴纳和申报。对于上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入库,并按期进行税款结算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税入库。对超缴的增值税税款,应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留待抵减下期应缴的增值税。如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而未抵减完的税款,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退还。此时的退税,为多缴退税,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

望楼主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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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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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