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有什么规定?

2024-10-29 09: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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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做出规定: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扩展资料:

我们党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一直高度重视。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印发之前,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党纪法规已有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一、要从严掌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任职)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三、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取酬。

从总体上看,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确也存在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违规兼职(任职)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退休领导干部甚至中管干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取高薪,有的还在多家公司兼职,干部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特别是领导干部到自己原来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更容易引发广大群众的不满。”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回答2:

公务员法规定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
  须有三年或两年“冷却期”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011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主要内容如下: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官员离职从商 国外如何监管
  美国
  政府官员离职或退休后去公司或利益集团任职,在欧美国家,被称为“旋转门”。
  1978年,美国制定《政府道德法》,其中,针对“旋转门”问题,法案规定行政分支高级官员在离职或退休后一年内不得受雇于任何公司或机构对其原供职政府部门展开游说活动。次年又开始对《政府道德法》内容进行调整。198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政府道德改革法》,细化和修订了监管措施。此次调整的重要意义在于,将监管对象范围从行政分支扩展到立法分支和司法分支。重点之一就是将国会议员也纳入到“旋转门”监管的对象中来。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官职大小,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不得代表其他个人、企业或机构,为与他本人在政府任职期间职务范畴有关的事宜出现在相应政府部门、机构或法庭上。职务范畴可具体到某项合同或某项授权。一般来说,针对一名公职人员离职前最后一年的职务范畴,此类限制期限为两年。但如果此人亲自负责某项具体事务且担负重大职责,限制期限可达终身。
  对于高级别公职人员的“冷却期”规定更为具体。比如,一名公职人员从一个高级别职位上退休后,不得代表其他个人、企业或机构,为了任何事宜而联络或出现在其原就职部门以寻求任何官方行动,“冷却期”为一年。与此同理,更高职务的公职人员离职后“冷却期”为两年,而且限制内容进一步加重,包括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达到一定级别的高级官员接触。
  
  英国
  英国前任高官和议员退休后,利用人脉关系和影响力为公司等利益集团游说谋利的现象十分普遍。
  以退休军方官员为例,据英国《卫报》公布的数据,2012年有231名卸任军方官员进入私营军工企业工作。英国退休军官“旋转门”事件,是因英国皇家退伍军人协会主席、陆军中将约翰·基塞利因游说丑闻辞职后被揭露。还有3名前军队高官也涉嫌丑闻,其中一人自称已代表一家以色列军工企业成功游说国防部签署一项价值5亿英镑(约合47亿元人民币)的直升机安全项目。
  尽管英国目前通过游说影响议员投票或政策制定的行为不违法,但卸任官员利用个人“关系”和影响力为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现象在英国社会引起公众关注和批评。
  英国议会正在审议一项旨在规范游说行为的法案。这项法案要求所有为经济利益等类似目的,对议会、政府和地方官员进行游说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并制定相应行为准则,同时针对违规行为设立制裁措施。据了解,英国下议院将于明年1月对这项法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德国
  德国前总理施罗德2005年在卸任之后,直接弃政从商转到俄罗斯天然气公司旗下的一家波罗的海管道子公司担任监事会高管。施罗德的“旋转”,引起德国社会各界的愤怒和谴责。
  继施罗德之后,德国一批政界高官陆续被媒体曝光。图林根州前州长迪特·尔特豪斯卸任后转到奥地利和加拿大合资的马格纳汽车配件厂任经理、黑森州前州长罗兰特·科赫也转到德国比尔芬格建筑集团任董事长等。
  虽然德国至今没有禁止“旋转门”的规定,但对官员离职后从商行为,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制定相关规则进行监管。德国左翼党提出离职政府官员应有5年的等待期;绿党要求离职官员应承担2年向有关当局通报的义务;隶属自民党的德国外长韦斯特韦勒提出,政府官员应遵循一个“荣誉守则”。
  德国院外活动集团监督网呼吁,议会议员和政府官员离职后从商应经过3年的“冷却等待期”,在此期间,不管他在职时是否从事过本领域工作,必须一律禁止退离官员为企业服务。因为这些官员如果在位时就考虑今后为获利丰厚的企业工作,就会影响决策,就会产生信任风险。
  德国政治学专家还建议,应将议员和官员到企业任职的名单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制裁措施,包括对不当行为进行曝光、罚款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新华社驻柏林记者 胡小兵
  日本
  政府官员退离后到相关机构和企业任职,被日本社会称之为“下凡”。尽管日本在法律和规定上加以限制并采取措施,但“下凡”这一日本社会的“顽疾”仍难治理。
  1997年,日本政府人事院就出台规定,禁止政府部门局级以上干部退休或退职后到企业任职,以消除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发生经济犯罪的温床;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禁止政府官员退休或退职后2年内到相关机构和民间企业任职,以防止政府高官泄露在职期间获得的机密信息。
  但据日本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3年的5年间,退休或退职后到民间企业任职的公务员多达3027人。日本总务省公布的数据,2010年政府高官退休后到相关机构和企业担任要职的人为1594人,接收单位多达1285个。
  2009年8月,一直主张根绝政府高官到企业任职的民主党赢得众议院选举。2009年9月,民主党执政的日本政府决定,原则上禁止政府高官到独立行政法人机构任职。

回答3: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