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杯自爆案一审法院判决如何?

2025-03-29 12:24:45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王女士称,2016年6月20日凌晨4点左右,她起床去厨房,打算用从宜家购买的斯黛纳玻璃杯喝水。不料,当她往杯子里倒入常温水并拿到嘴边准备饮用时,玻璃杯突然爆裂,将其炸晕失去知觉。她醒来后立即赶往解放军空军总医院,经诊断为面部裂伤、牙外伤、口腔黏膜溃疡。由于唇内伤口较深,缝了4针,受损门牙实行RCT+冠修复。

王女士称,自受伤至今共就医12次,又因产生了失眠、焦虑、惊惧等症状,数次寻求心理辅导。她从事珠宝设计工作,这次事件导致她对水晶、玻璃类制品有了恐惧心理,无法正常工作,且相貌受损严重,心灵和生活都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因认为宜家的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存在严重缺陷,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物款3.9元并进行双倍赔偿,还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今年4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杯子质量问题进行辩证,原告认为玻璃杯爆炸后的玻璃碎片有锋利边角,存在不合理危险,属于质量缺陷,而宜家明知道存在问题,还进行销售存在消费欺诈。

大兴法院7月8日给出一审判决,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原告要求二倍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确认。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均有医嘱或其他充分证据,法院予以支持。因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对其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痛苦,应予以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作为赔偿,但王女士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定为1万元整。

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女士玻璃杯购物款3.9元、医疗费7115.16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