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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这一规定,交强险赔付对象已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但是本人认为,车上人员一旦被甩出车外,因为特定时空条件发生了变化,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