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设计制造中对安全要求不同的压力容器有区别地进行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 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容器压力的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使用中 的重要性,将压力容器分为以下三类: 三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贮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之积PV≥10MPa· m3; (4)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 m3; (5)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0.2MPa· 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 体、低温液体或永久气体运输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贮罐(容积V≥50m3); (11)低温液体贮存容器(V≥5m3) 二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在第1款之内者为二类容器: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贮存容器(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一类容器。低压容器且不在第1第2款之内者。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可参照有关规定,或依据下述原 则: 最高容许浓度<0.1mg/m3为极度危害(Ⅰ级); 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为高度危害(Ⅱ级); 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 ,为中度危害(Ⅲ级); 最高容许浓度 ≥10mg/m3 ,为轻度危害毒性介质(Ⅳ级)。 而介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20%者为易燃介 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