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问题

2025-04-13 06: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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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举例来说,如某省设立的派出机关为XX地区行署,对该地区所管辖的X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XX地区行署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问题,举个例子来说明:如X县公安局(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XX派出所以该所的名义作出对公民50元罚款处罚,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所的X县公安局或该公安局的地方人民政府(即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5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派出所就只能以X县公安局的名义实施处罚,这时,如果对该处罚不服,就只能是向X县的上一级公安局或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