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不得投资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其法律依据是公司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不得向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投资。
(2)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投资 ,1、2项就共计投资650万元,超过其净资产的50%,故董事会的决定不合法。其法律依据是公司转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甲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行150万元的公司债券。其法律依据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决定不合法。其法律依据是董事会无权决定以本公司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