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援助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研究法律援助,分析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寻求解决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法律援助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大作用。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5年11月9日,我国首家政府投资设立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6年7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成立。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起施行。这也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法律援助经过近二十年发展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应该看到,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一)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末,我国贫困人口1.28亿。如果按贫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12.8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4亿左右,按万分之一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有4万件。另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目前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按1‰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8.2万件。另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约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1883万人,按1‰计法律帮助,有11.8万多件案件需要办理。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6.8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上计算方法有交叉,但仍属极为保守的数字。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件-2件案件计,现有10万多名律师只能办理10万-21万件案件。可见,法律援助的现实是供给远远无法满足需求。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几种组织形式包括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律师无疑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但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中存在以下问题: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少;普通律师缺乏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总体上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例如在大庆市龙凤区,由于律师力量不足,一个律师通常要援助几件案子,法律援助工作跟不上,受援率较低。总之,供需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司法救助范围的倾向。
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司法理念不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司法救助,对一些不够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适用司法救助,诉讼费实行减、缓、免的比例过高。二是限制司法救助,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本应当得到但没有得到司法救助,造成制度的虚置。另一方面,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就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在大庆市龙凤区,经常有很多农民工或者包工头通过上访渠道来申请法律援助,拖欠资金动辄上百万,耗时长,且不易取得效果;另外由于法律援助只负责一审援助,很多受援人二审依然负担不起费用,却不能再次接受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政府支出负担过重。
关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各国无一例外地都由政府拨款支持这一事业。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为,原则上应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开支预算,每年拨出专项援助经费,以体现国家对受援者承担的责任。法律援助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设立一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接受社会上热心此项事业的公民和单位的自愿捐助,包括国内外的捐助。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律师协会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以体现律师协会对社会承担应尽的责任。但是,由于中国还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国家财政压力很大,所以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国内还没有能够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社会捐助机制,社会捐款助的途径还不通畅,尽管一些援助机构能够从国外基金会获得一定的资助,但是国外资金的不稳定和不充足性,使得靠国外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各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大多都面临着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
很多都是义务甚至是自己支付开支。
(四)立法滞后,现有制度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几个通知等,表现为形式分散,不甚集中,较为凌乱,操作性不强,而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由于没有统一立法,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普通老百姓对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内容也并不真正了解,甚至也不知道法律援助是什么意思。
三、法律援助现状
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立法不统一、定位不明晰、经费管理混乱等问题。《法律援助条例》的生效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特别是宪法修正案中对人权尊重和保护的进一步确认重申,以及政府大力开拓执政为民积极推进政治文明的坚强决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获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勇气和高度。
(一)当前法律援助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第一,法律援助领域单一、手段单一。当前施行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方面,而其他方面诸如当事人对诉讼文书的复印、执行阶段的救助等方面较少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全面性。第二,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并未完全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是为救助弱势群体而设立的,应该得到公共财政的支持。第三,受援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存在困难。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的,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有很多群众确实有很多困难,但是却没有取得各种证明,便不能得到法律援助。
(二)社会团体救助的现状
龙凤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各种社会团体一直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社会团体对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受自身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仍然存在较多问题。首先,社团专门法律援助人才欠缺。直接导致了其每年所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其次,社会团体法律援助组织的大量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最后,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短缺。除个别经编制部门批准的外,其他社会组织基本上没有专项经费或者经费有限,其业务活动受到很大制约。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确保了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采用属地主义标准,完善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
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即对于如何确认援助对象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经济标准,即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贫困线(即低于该国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二是案情标准,即申请人确实有提出诉讼的理由,而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我国没有法律援助的统一立法,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方确定法律援助对象,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有较大差异。现在龙凤区目前正进行老城区改建,外地务工较多,是对本地的发展作贡献,采取属地标注,使他们遇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依法为他们提供好的法律服务,优化务工环境。
(二)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的资金,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是从经济上的帮助入手,以达到保护公民的诉权,使其能够公平地得到司法救济之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能否生存的关键因素是经济来源——即资金。法律援助制度既然是关系到全国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平等地、切实地得以实现的一项广泛的社会法制保障建设工程,某经费来源就应当多渠道、多层次筹措,仅由某一方或某一层次来解决,不仅不现实,而且只能是杯水车薪。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适合我国实际的一些成功作法,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1、政府财政支持。政府的财政投入都是其中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原因是法律援助作为对社会弱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扶持,本质上是现代法治国家应承担的一种国家义务,况且财政投入拨款列入国家预算,受法律保障和财政机关的监督,其投入和运作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等其他资金来源无法比拟定之优点。
2、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费用。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各种费用都由政府出资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能减少政府负担,也能给予警示作用。
3、法律服务行业的奉献。在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过程中,法律服务业负有特殊使命。表现为:要求法律服务者个人提供一定量的无偿法律援助义务,也可准许法律服务者用捐赠资金的方式来代替免费服务;法律服务机构组织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等等。
4、社会支持。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有多种方式:第一,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个人、组织、团体直接向法律援助基金会捐款。第二,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联络一些基金会以及拥有经费的民间组织或社团组织设立某些特定项目的法律援助,如残疾人、消费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第三,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就如同爱心助学,将需要援助的案例刊登于报纸,寻求捐款。
五、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只有短短的十八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