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引用的条款是于2012年8月31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全文为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该条的意思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及时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要向法院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如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予采纳。
其立意在于约束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确有理由不能提供的,可以逾期提供证据,有利于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不矛盾,当事人逾期可以提交证据,但是法院一般不会采纳,所以法院一般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是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这说明过了举证期限,当人事提交证据的权利是一直都有的,只是可能会影响证据的效率问题。就如过了诉讼期限的债权债务,当事人还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是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话,法院还是会支持的。
不矛盾。这是两个时间段出现的问题。首先是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是否被采纳的问题。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逾期,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纳,即你给出的说明理由情况;第二是法院采纳逾期证据后,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因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本身存在过错,并且可能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巨大影响,即对对方当事人不利,所以对方当事人可以质疑证据的真伪 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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