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的,前使用人将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9条的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土地管理法》37条规定,连续2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房地一体,若房灭失那么宅基地自然归了集体。只要房在,宅基地就归你,房一旦灭失,宅基地就归集体统一安排处理。
所有权是集体!使用权还是原来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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