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了户籍怎么办

人去世了户籍怎么办
2025-03-22 06:48:0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人去世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必须进行销户处理。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不利于社会管理。公民死亡后,如其家人不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将影响到诸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一些事务的正常办理等等。

回答2:

人去世了户籍要去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扩展资料:

死亡户口注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按闽公综[2008]654号办理。

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5)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

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回答3:

公民事实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以云南省为例,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户籍民警应当场办结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在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销章,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注明死亡销户时间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在死亡登记台账上登记死亡销户情况。
(一)死亡注销。公民事实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正常死亡的,应当持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注销。非正常死亡的,还应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或法院的执行死刑证明或《宣告死亡通知书》。如情节可疑,又无死因证明的,必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抚养人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入户发放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将注销情况通知当事人。

回答4:

回答5:

去当地派出所消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