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核心是信托,受托人是基金发起人,委托人就是基金投资者。所以说,它既是投资工具也是理财工具,对投资者来说是投资工具,对信托公司来说是理财工具。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什么特点
1、发展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相对健全的法律环境
在目前的制度构架下,信托产品已经成为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运作体系、风险监控和健全的法律环境。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为信托公司经营私募股权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业务基本没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碍。
2、资金募集的一次性和多次性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会面临资金募集的问题。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集方面有着自身的一些特色,即资金募集的一次性和多次性。资金募集的“一次性”是指信托公司在募集资金时要求投资人的资金要首先到位,在全部募集到位后受托人方可进行投资和经营。
资金募集的“多次性”是指,信托公司募集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开始运作发行。而公司增募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并修改公司章程,上市的投资公司还必须经过监管机构批准。
3、资金托管制度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信托财产必须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保管银行,并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资金用途向第三方保管银行申请资金使用。受托人可以对托管行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是必须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否则保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同时没有受托人的指令,保管人也无权动用被保管的资金。资金托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托公司起到制约作用,有效防范信托公司的道德风险。
4、避免双重征税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通常不被视为法律实体,而是被当作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其本身不构成纳税实体,流动产生的收益所得税应当由受益人直接缴纳。信托收益可以不征税,只有当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才需要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投资人的税收负担。
5、受益权分层结构设计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信托公司在设计信托计划时,为了使投资者的权益有保障,往往会把受益权设计成分层结构安排。
分层结构的原理就是把信托公司设计为一般受益权人,有投资顾问的时候,投资顾问也是一般受益权人,而投资者则作为优先受益权人,在分配收益时优先分配给投资者,这是最基本的模式,然而在实践中对收益权分层结构的设计会复杂的多.
6、高风险、高收益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会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重担保措施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然而,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逐步朝着高风险、高收益的方向发展,信托公司更倾向于用高收益的方式吸引那些资质好、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优质投资者。
7、退出渠道“通而不畅”
在整个《操作指引》中,“退出机制”这一部分引起的争议是最大的。《操作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的方式退出,但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利益制衡与风险控制机制
1、利益制衡与风险共担: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离,相互制约。
托管行制衡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制衡投资顾问。
投资门槛高,投资者为高端客户,投资者、受托人、投资顾问、托管行四方均衡。
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受托人、投资顾问自有资金投资。
2、信托受益权分层设计,结构化配比:
优先受益权-----投资者
次级受益权-----受托人
3、回购与担保,投资者收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