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基金如何缴纳

2024-11-17 18: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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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残疾人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应缴纳的保证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保证金的缴纳流程如下: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缴纳地点。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缴费期限。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回答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服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
(三)《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15号政府令)
(四)《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
(六)《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
二、工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须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单位上年度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年度审核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年审时间。核定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或应缴保障金数额。
企业单位每年3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表。
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和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缴。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将报表送交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或缴纳保障金数额。
各区、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缴。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将报表送交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或缴纳保障金数额。
五、保障金征收
6月1日--9月30日前为保障金征收时间。保障金按年度征收,限期缴纳。
企业单位可在缴纳税款的同时缴纳保障金。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指定银行缴纳。
六、保障金减免
下列情况,单位可提出减免保障金申请:
1.当年度新建或新开业单位;
2.已经破产或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单位;
3.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政府救助困难企业等单位;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亏损的单位。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其他单位。
七、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处理
对当年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南
凡符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市政府公布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
1.由所属市和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扶持、解困对象的;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
1.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
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
2.连续亏损达2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
残疾人数的50%。
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
1.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2.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提交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上年度市统计局《劳动情况表》I 102—1表;若无,则提交上年度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及1月、6月、12月《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或会计凭证帐册内的工资发放表;
(四)近两年度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全套)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全套)及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提交与申请类别相符的资料。
1.缓缴: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
2.减缴: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
3.免缴: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等有关的文件。